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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

2016-04-02

上海音乐家协会章程

(2014年12月2日上海音乐家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音乐家协会。(Shanghai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S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为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和加强音乐界的团结,繁荣上海地区的音乐事业。

(二)积极组织音乐创作,发现、培养和扶持音乐人才。

(三)积极听取和反映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作品展演,开展学术研讨,组织音乐比赛和考级;

(二)推动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

(三)开展其他相关音乐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就;

(四)在我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对本地区音乐建设能够发挥一定作用或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凡对我市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下属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但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有权通过审批,更改或指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事项;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主席或秘书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本市音乐院校及主要音乐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候选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会员会费和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文联党组、协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文联党组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拨款;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统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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